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以下简称EDI)收费行为,统一本市EDI收费计算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国际贸易、运输、通关等过程中使用本市EDI网络的用户,以及EDI市级中心和EDI行业中心(以下简称EDI中心)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EDI的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是本市EDI价格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价局)。
第四条
本规则规定的EDI收费项目包括:入网费、基本使用费、通信连接费、信息处理费、数据存储费、信息、数据查询举证费及特殊服务费等。
第五条
用户应一次性向有关EDI中心交纳入网费。
EDI中心向用户提供网络终端、系统终端的使用权和为用户终端设备安装、调试及操作使用培训等服务。
第六条
EDI中心为用户提供开放终端、存证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性服务,应向用户收取网络基本使用费。
第七条
用户通过EDI网络传输电子信息,EDI中心应向用户收取通信连接费。
第八条
EDI中心对用户传输的数据进行必要的整理和存证等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使用,应向用户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分为单证处理费(境内/境外)和跨网信息传输费(境内/境外)。
第九条
EDI中心为用户传输的数据,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国际惯例,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免费存储服务;超过规定期限,应用户要求需继续存储数据的,可以向用户收取数据存储费。
数据存储费分为在机存储费和脱机存储费。
第十条
EDI中心为用户提供各类数据、信息查询服务和数据举证服务。可以向用户收取信息、数据查询费和举证费。
第十一条
EDI中心根据用户要求提供报文、代码转换、EDI单证制作、专用软件(EDI中心为推进EDI软件的统一和优化,对用户终端的EDI专用软件代为订购或者开发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专用软件费)、EDP系统开发、加密,上岗资质培训和咨询等特殊服务,可以收取特殊服务费。
特殊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EDI中心与用户协商,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协议形式确定。
第十二条
EDI入网费和基本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以视情适当下浮执行,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信息办制定发布;市场调节价由EDI中心与有关用户之间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EDI业务实行下列计费办法:
- 每张报文以千字节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个一千字节按一个一千字节计算;
- 每次上网时间以分钟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 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一日24小时计算,不满24小时按一日计算;
- 以月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一月计算。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实行境内、境外分段计费办法。境内传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外传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EDI费用的结算、收取和支付,由EDI中心与用户之间或者EDI中心之间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通过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EDI中心不能准时提供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不完整,EDI中心除对负责重新传输的数据不能收费外,还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由市物价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物价局会同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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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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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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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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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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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基本使用费中,字节数和单证量两项折算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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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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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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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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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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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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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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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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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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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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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00KB或
月>3000张单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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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用户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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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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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500KB≤3000KB或
月>500≤3000张单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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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用户
|
月
|
1500
|
月>100KB≤500KB或
月>150≤500张单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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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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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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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
月≤100KB或
月≤150张单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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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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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连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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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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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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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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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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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
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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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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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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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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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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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节
|
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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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网信息传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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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
千字节
|
0.048
|
|
|
境外
|
千字节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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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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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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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存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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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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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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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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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机存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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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节/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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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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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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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查询、举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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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数据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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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字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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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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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脱机存储数据,每次另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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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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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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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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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基本使用费用中含信箱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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